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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3-00047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1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02-08 发布日期: 2008-04-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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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10号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2]47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营业税  减免  管理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2月9日印发

                                         共印11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2]47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业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经研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减免税范围

    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减免税方式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实行年度审核的办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下发《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核准通知书》(见附件)。对免税期已满的企业应恢复征税。

    三、减免税程序

    ㈠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如实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

请表》,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㈢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发放《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核准通知书》。

    四、需上报的减免税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卫生主管部门发放的执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个人诊所可只上报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减免税申请报告

(五)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减免税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核准时间、期限、金额。并将减免税情况汇入《营业税减免税分类统计表》于每年5月31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营业税  减免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19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减免税核准通知书

 

 

营业税核字[    ]    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和《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你单位    年   月

至      年   月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符合免征营业税的条件,特核准免征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二份,送达纳税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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