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地税局常财税[2002]25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保险 营业税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90份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 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常财税[2002]25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
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苏财税[200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苏财税[2002]52号文件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2]52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
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
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
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二年十月十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