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
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4]18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费用 列支 批复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22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1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9月28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徐红珍 共印2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19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费税前列支等问题的批复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政业务问题的请示》(锡地税函[2004]27号)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国税发[2001]89号文件中的有关口径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89号文第一条列举的“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行业,是指这些行业的生产制造企业,不包括经销上述商品的商品流通企业。
(二)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5月批准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黄酒制造属饮料制造业范畴。据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1]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黄酒生产企业可在销售收入8%的比例内税前据实列支广告费。
二、关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有关政策问题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苏地税
发[2000]03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实质是为技改项目而购置的设备应在本企业使用至少5年,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将已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作为投资投入到其他企业,应在投资时补缴该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OO四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9月15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石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