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3]18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营业税 电视 收费 批复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月29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3〕18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2003]1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3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祁晓波 共印2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3]108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
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3]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营业税 电视 收费 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7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一处 袁震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
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福建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开展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2〕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2号)的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二○○三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营业税 电视 收费 福建 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4月16日封发
校对:流转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