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
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4]13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 批复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地税[2004]13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4]2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0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杨文易 共印3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2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
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率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4]158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和《江苏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对你们提出的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所涉及的城建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二OO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27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三处 夏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