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营业税应税收入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确保营业税收入随着经济的增长而稳定增长,根据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从事营业税税目中“文化体育业”、“娱乐业”的企业,以及实行单车承包(承租)经营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开展对营业税收入申报纳税情况的审核评估。
营业税应税收入是计征营业税的重要依据。纳税人申报应税收入额是否正确,关系到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加强对营业税应税收入的控管,是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任务。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堵塞营业税应税收入申报不实的漏洞。
(一)各分局应在次年1月20日前(今年为7月30日前)对所辖的企事业单位(暂限本通知列举范围,下同)上年度及今年上半年营业税应税收入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的重点是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要采用与其相类似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对比;调查分析纳税人经营规模、雇佣人员以及耗用能源等情况;对单位内部营业收入控管制度的实际运作和结算凭证的开具情况进行核查,从而对纳税人应税收入申报纳税的真实性作出认真负责的评价,在此基础上,对新年度(今年为下半年度)实行何种征收方式作出明确的鉴定。
在审核评估工作中,要一并对纳税人不同税目应税收入划分是否正确和适用税率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二)凡纳税人属新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送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查。纳税人如财务会计机构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能对营业税应税收入进行有效控管的,对其营业税征收方式原则上可认定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开业满6个月,应对其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征收方式应及时进行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营业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围
凡属我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均应实行核定方式计征营业税。
(二)定额核定的基本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三)定额核定的工作程序。
1、企业申报
被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填报《应税营业收入核定申请表》(附件一)或《调整应税营业收入定额申请表》(附件二),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经营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财务报表;人员及工资发放清单;经营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发票及发票领购簿;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支出凭证;内部结算原始凭证等等。
2、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
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审议,经集体研究确认应税收入定额,填发《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附件三)送达纳税人执行。
(四)新办企业定额核定。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属新办,各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的纳税定额标准进行预定,开业6个月后,应结合企业经营情况,采取上述办法和程序办理审批核定。
(五)关于定额调整。
核定定额的具体执行期限一般为一年(今年为下半年),如年度中间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对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和程序认定后做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1月份前对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对企业定额进行调整,在新年度执行调整后的定额。
(六)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实际经营收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时,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未如实申报导致税款流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审批权限。
由各分局审批。各分局应于次年2月份前编制上年度《营业税应税收入管理工作年度情况汇总表》(附件四)上报区局税政科。
起点定额暂按《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月应纳税营业(销售)额最低定额的通知》(武地税征发[2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加强对营业税纳税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
各分局的税收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企事业单位调查了解情况,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状况。要对纳税人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营业收入内部控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堵塞应税收入流失的漏洞。对故意少报或瞒报应税收入、偷逃应纳税款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征收方式或应税收入定额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营业税 收入 管理 通知
抄 送:常州市地税局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7月9日印发
共印90份
附件一:
应税营业收入核定申请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章)
微机代码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经济性质
从业人员
营业面积
经 营
项 目
月至 月纳税人申报情况
月至 月纳税人营业成本情况
营业额
营业税金
营业成本
营业利润
金额
从业人员工资支出
原材料支出
水、电、气支出
场地租赁支出
设备购置支出
装璜、装修支出
纳税人申请:
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栏次由纳税人填写
税收管理人员调查处理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管理所意见:
分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的新办核定和年度定额调整;
2、税收管理人员及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提出明确的定额意见执行时间;
3、本表一式四份,区局一份,分局二份,留企业一份。
附件二:
调整应税营业收入定额申请表
单位:无
项目
经营项目
月至 月申报应税营业收入额
月均情况
原核定月应税收入额
申报额
实 际
收入额
变更增
减 额
变 更
增减额
应税营业
收 入 额
税额
要 求
调 整
理 由
税收管理人员调查意见:
1、本表用于纳税人年度中间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要求调整核定应税营业额时填写;
2、纳税人应按申请表所列内容如实填写:“实际收入额”减去“申报额”等于“变更增减额”(正数用“+”号表示,负数用“—”号表示),“要求调整理由”栏由纳税人说明申请调整核定应税营业额的具体理由并签名和注明申请日期;
3、税收管理人员及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提出明确的定额意见执行时间;
4、本表一式四份,区局一份,分局二份,留企业一份。
附件三:
常 州 市 武 进 地 方 税 务 局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 )武地税 字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确定你单位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经过调查测算,现核定(调整)你单位自 年 月起,月应纳税营业额如下:
营业税应税项目
月应纳税营业额
税率(%)
月应纳营业税额
合计
——
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否则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如实际经营收入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应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未如实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 签收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份,送达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