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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中巴汽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4-00027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征发〔2004〕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4-02-03 发布日期: 2008-04-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中巴汽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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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中巴汽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武地税征发〔2004〕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中巴汽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中巴汽车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属地管理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原委托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中巴汽车行业代征的税、费、基金以及对客运单位、个人发售的《江苏省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统一发票》、《常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江苏省常州市运输定额发票》,统一改变为由各地方税务分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凡经我区有关部门核准从事客运出租和客运中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含承包、承租、挂靠及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客运收入。

二、税务登记

凡经我区有关部门核准从事客运出租和客运中巴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凭《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等证件,到各所属地税分局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符合划卡征收条件的,需同时办理划卡征收手续。

三、月应纳税营业额起点定额及税、费、基金征收率

1、起点定额

项     目

月营业额起点定额

豪华型轿车(每辆、每月)

10000元

普通型轿车(每辆、每月)

8000元

面包车(每辆扣除司、售人员各一名后按每座位、每月)

400元

2、税、费、基金征收率

项目

计税依据

营业税

城建税

个人所得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汽车客运

营业额或营业税额

3%

5%—7%

3%

3%

1%

其他费、基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税、费、基金征收

1、各分局根据有关客运单位和个人的车辆类型及其实际经营状况,按有关规定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同时对个体客运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的部分,由纳税人自行补申报,按实征收。

2、各客运出租公司和中巴车客运公司(包括承包、承租、挂靠)取得的收入应申报缴纳的或经核定的税、费、基金以及代扣代缴的税、费、基金和个体出租汽车及个体客运中巴汽车经核定的税、费、基金,统一由各地税分局征收。

五、发票管理

1、《江苏省常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统一发票》、《常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江苏省常州市运输定额发票》由各分局向区局领用。

2、需购领上述发票的运输单位、个人,初次购领发票必须经地税分局对其购票资格认定后,办理《发票准购(领)证》,填制《购领发票申请书》,按核准的发票种类、数量,予以发售发票;从再次购领发票起,必须先缴清税款,持《发票准购(领)证》、已使用发票存根和分局审核后填制的《领购发票申请书》,办理新票购领手续。

3、原委托区运管处发售的上述发票,由区局会同有关分局进行清理、回库。

六、其他要求

1、各分局应当及时与相应的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代征税款的结算入库工作,并清理收缴相关票证,终止委托代征关系。

2、各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中巴汽车行业征收管理工作不断不乱。

以上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客运  征收  管理  通知

抄  送:常州市地税局,武进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9日印发

打  字:徐湘苏       校  对:蒋洲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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