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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3-00033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01-22 发布日期: 2008-04-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相关阅读: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5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

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2]3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企所税  西部  税收政策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2月9日印发

                                         共印11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2]32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2]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西部  税收政策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23日印发

共印1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2]76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2]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西部税收政策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              2002年6月7日印发

打字:曹霞  校对:二处   石成富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2]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精神,现将落实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

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  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上述企业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投资主体自建、运营上述项目的企业,单纯承揽上述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不得享受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企业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

    六、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国办发[2001]73号及财税[2001]202号文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西部  税收政策  实施  意见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2年5月14日印发

                    打字:刘晓萍  校对:政策法规司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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