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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3-00032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01-23 发布日期: 2008-04-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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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

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性

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地税一[2002]44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企所税  捐赠  扣除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2月9日印发

                                         共印11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2]44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2]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捐赠  扣除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2年12月2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2]2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

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

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2]8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捐赠  扣除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30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石成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2]8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

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同意,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发掘、保护、弘扬、发展中华民族文化,广泛联络海内外友好人士,寻求合作伙伴,努力募集资金,用于资助、扶持和发展文化事业,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捐赠  扣除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2年10月30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石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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