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4]1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军队 优惠政策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8月4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12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6月23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曹薇娴 共印1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2月16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朱 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
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四年一月七日
抄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月19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