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地税局发[2003]87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税收 再就业 政策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29日印发
共印5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3]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0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16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法规处 蒋国泉 共印25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20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苏政发[2003]10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税收 再就业△ 政策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9月28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法规处 李庆玲
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
苏政发[2003]100号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如下:
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管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规定的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保补贴和税费减免的政策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中发[2002]12号和苏发[2002]15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3年不变。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补助,也可以用于促进再就业。
四、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对象范围。
五、将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组成起来创办的小企业。要简化操作程序,适当放宽担保条件,方便贷款办理,加快贷款发放。
六、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可享受相应期限政策优惠。
七、对在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前,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已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优惠政策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各级财政要安排贴息资金,予以据实全额贴息。省级财政对苏北五市的贴息资金给予适当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再就业△ 优惠 政策 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9月12日印发
共印10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