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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3-00016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4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11-20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相关阅读: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49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地税发[2003]96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转发  税收  政策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5日印发

      共印3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3〕96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税收  政策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10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谭军            共印3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23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主题词:税收  再就业  政策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0月31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法规处   黄德科

 

 

国 家税 务 总 局 文 件

 

 国税发[2003]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

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缴清算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税务  再就业  政策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0月24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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