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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4-00011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4〕5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4-12-13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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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4〕50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

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4]14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管理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地税[2004]14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

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城镇土地使用税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11月10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赵文华            共印3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地税函[2004]20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

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见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附件: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使用税    管理    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3日印发

                   打字:曹霞    校对:三处    顾军


 

附    件:

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m2

纳税人 名 称

 

税务代码

 

 

 

隶属主管部门

 

座落地点

 

 

暂不征收类型

 

联系人及电话号码

 

 

占

地

情

况

占地面积

 

免

税

情

况

单位面积税额

 

 

就税面积

 

应纳税额

 

 

免税面积

 

免税税额

 

 
 

免

税

原

因

 

 

 

          企业名称:(签章)             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暂不征收类型”按政策规定类型填列,如搬迁原场地不使用、荒山等未使用等。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4〕9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

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二、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企业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摸清纳税人土地的使用状况,并设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企业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免税情况,加强税源管理。

五、税务机关应对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虚假情况,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告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七、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土地使用税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8月5日印发

打字:刘晓萍                校对:地方税务司  薛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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