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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4-00010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4〕5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4-12-23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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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4〕58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

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二[2004]25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折旧  管理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印发

打字:徐湘苏        校对:陈  华         共印:3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4〕25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

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备案资料,包括:(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或技术范围的相关批文或证书;(2)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清单(分别列明:设备名称、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累计折旧、净值、尚可使用年限);(3)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及相关情况的说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材料和纳税申报资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予以纠正并要按税法规定予以纳税调整。

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或另附文字说明材料)对加速折旧的计提情况予以说明。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折旧  管理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曹薇娴           共印25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25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

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3]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条件的企业或设备,原则上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或技术范围。

二、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备案报

告等文书资料,具体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

三、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接到企业备案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对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通知企业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

四、企业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化等情况,应在年度申报中向主管地税机关说明。

五、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管理,对未报经税务机关备案以及税务机关不予登记备案而擅自加速折旧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须备案。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折旧  管理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16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石成富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行政审批制度后的后续工作,避免出现征管漏洞,经研究,现就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省一级税务机关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对本通知第一条第(一)和第(二)款进一步细化标准并适时调整。

(二)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  折旧 审批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9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管理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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