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
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财税[2004]2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转发 军队 房屋 税收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13日印发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4]28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苏财税[2004]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4年10月18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4〕50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
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4年8月23日印发
共印60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
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营业税 房产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有关营业税、房产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二、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军队 房屋 税收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00份2004年7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