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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3-00009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2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03-24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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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24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3]9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企业  投资者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3月24日印发

                                          共印10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3]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财产损失的具体审批权限,暂比照常地税一[1998]45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金坛、溧阳市、武进区范围内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由金坛、溧阳市地税局、武进地税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企业  投资者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2月8日印发

共印3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自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对其投资者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地在征管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般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其投资者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坏帐的认定问题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坏帐的认定,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外投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生产经营所得。

    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12按月预缴(1/4按季预缴),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企业  投资者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月24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四处  季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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