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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97/2003-00005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政发〔2003〕3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3-07-15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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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政发〔2003〕39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3]1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  金融  资产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8月1日印发

      共印90份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一[2003]12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

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通知》(苏地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  金融  资产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4月21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祁晓波          共印:2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4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  金融  资产  通知

江苏省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2月25日印发

打字:曹霞  校对:一处  缪青

★1年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我国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税法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吸收入股等方式,从我国境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取得我国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债权、实物资产以及由上述资产组合的整体资产(以下简称重置资产),再将上述重置资产进行转让、收回、置换和出售等形式的处置,并取得相应回报。

    企业处置金融资产包括以下方式:

   (一)企业收回或转让债权;

   (二)企业所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处置拥有支配权的实物资产;

   (四)企业所持有的股权出售或转让;

   (五)企业重置资产的退回;

   (六)其他方式处置重置资产。

    三、企业取得重置资产,以购买时实际支出或吸收入股时的作价为原价。重置资产的归类以取得时的作价标的为准,可以是单独作价的一家企业的一项股权、债权或实物资产的单项资产,也可以是多项资产捆绑后统一作价的组合资产。

    企业对取得的部分或全部重置资产进行重新分类组合,可以按重新分类组合后确定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的原价,但重新分类组合后的重置资产原价,不得超过企业重置资产取得时的原价。

    四、企业处置重置资产,按以下规定征免营业税、增值税:

   (一)企业处置债权重置资产,不予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处置股权重置资产(包括债转股方式处置)所取得的收入,不予征收营业税;

   (三)企业处置其所拥有的实物重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该项资产属于不动产的,征收营业税;属于货物的,应当按照增值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企业处置重置资产取得的收入,扣除有关资产的原价、费用及损失后的净收益,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期或分批处置重置资产的,应当在其资产处置收入超过该单项或该组合资产重置资产原价时,就超过原价部分,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处置单项或组合重置资产发生的损失,可以从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组合资产应当在该组合资产全部处置完成后计算损失。

    六、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应当由其自行或者委托其在我国境内的代理人,申报缴纳其应纳税款。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选择在其一项重置资产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其应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二00三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涉外税收  外商投资企业  金融  资产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1月7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何俊雄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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