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 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一[2003]22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印花税 契税 保险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4年1月29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地税一〔2003〕22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州市财政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武进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各区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2003]1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24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赵文华 共印30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苏地税函[2003]17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
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2003]1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印花税 契税 保险 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1月5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三处 陈日生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1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变更注册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并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独家发起设立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现将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的印花税和契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印花税
(一)中国人保控股公司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其在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新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以后新增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同时改制前已贴花的合同,可不再贴花。
(四)上述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关于契税
(一)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中为完善产权登记手续而办理的土地、房屋权属确认登记,因其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契税。
(二)对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承受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的契税,予以免征。
(三)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过程中因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出让土地使用权所涉及的契税,应照章予以征收。
二○○三年九月九日
主题词:税务 保险 印花税 契税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3年9月23日封发
校对:政策法规司 电子发文联系电话:01063417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