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常财税[2003]3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股权 营业税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90份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常财税[2003]3号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
问题的通知。
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苏财税[2003]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2]1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2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