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机
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处理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地税二[2003]9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机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所得税 农机企业 技术开发费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7月11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二[2003]9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农机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机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农机企业 技术开发费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3年6月5日印发
打印:张红 校对:曹薇娴 共印12份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03]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机企业技术开发费
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65号)精神,现对农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自2003年度起,各类农机工业企业(所有制性质不限)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问题》(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的政策执行。农机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95号)的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2月25日印发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石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