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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5-00001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地税征发〔2005〕3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5-12-05 发布日期: 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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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征发〔2005〕3号
 

转发《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

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

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常地税发[2005]90号《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对辖区内除实行查帐征收以外的个体工商户按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结合年度营业额调定工作,调整纳税定额,并以《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执行。

二、起点定额标准,仍按武地税征发[2003]2号、4号,武地税征发[2004]1号及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行业营业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确定。

三、调整方法、程序按武地税征[2003]1号转发的《常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要求高,各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精心安排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调整工作在明年1月20日前顺利完成,并从明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按新核定的定额标准执行。

附: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个体  税收  调整  通知

常州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12月5日印发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常地税发〔2005〕90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和统一

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地方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简化操作手续,均衡税负,营造良好经营环境,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现统一全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业户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见附表)。对个别盈利水平较同行业偏高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据实核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二、对属于上述调整核定范围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各主管地税机关进行重新核定后及时以《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据此执行。

三、各单位要抓住本次调整和核定的契机,完善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后续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源管理。

四、本次工作面广量大,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做好本次调整工作。

五、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二○○五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个人所得税  附征率  调整  通知

常州市地税局办公室              2005年9月8日印发

打印:陈超          校对:张晓芳         共印20份


附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一览表

项目行业

范围

计税依据

个所税征收率

工业

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收入

2%

商业

批发、零售

营业收入

 

2%

 

交通运输业

货运

营业收入

3.3%

客运、搬运、装卸及其他运输

营业收入

1%

文化体育业

乒乓球、羽毛球、游泳、滑冰、健身房、棋牌室等及未列举的文化体育业

营业收入

2%

娱乐业

歌厅、舞厅、ok厅、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台球、保龄球以及未列举的娱乐业

营业收入

3%

服务业

代理、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

营业收入

3%

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

营业收入

3%

转让无形资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营业收入

2%

销售不动产

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营业收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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