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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467286401/2008-0000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08-08-27 发布日期: 2008-09-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对象、条件、额度、期限等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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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关于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贷款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常公积金委[2008]2号文),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贷)作如下规定:

一、转贷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且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转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二、转贷条件

1、申请人须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产权共有人。

2、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申请人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申请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未还清。

4、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良好,能及时偿还商业贷款本息。

5、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

6、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

三、转贷额度

1、贷款金额不高于申请转贷时商业贷款余额,且转贷后不能形成组合贷款。

2、贷款金额不超过按现有的贷款额度计算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限额。

四、转贷期限

1、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不长于住房剩余使用年限。

2、贷款最终还清时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五、贷款利率

转贷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六、承办银行

转贷承办银行必须与原商业贷款经办银行一致。

七、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

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3、购买自住住房合同、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业性贷款借款合同等证明文件。

4、商业贷款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余额及历史的还款明细记录。

5、有关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的证明。

6、其他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办理程序

1、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要求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同意转贷审批书,约定转贷具体时间。

3、还清商业贷款。借款人接“中心”通知后,按约定时间提前归还全部商业贷款,撤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4、签约并放款。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办理担保手续,落实担保责任后,受托银行将贷款划至借款人银行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5、按月还款。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符合逐月提取还贷条件的,可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

九、实施时间

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十、其他事项

在贷款资金供应紧缺时,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按轮候原则办理,实行年度总额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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