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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索 引 号: 467286401/2008-0000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08-08-21 发布日期: 2008-08-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贷款最高额度、首付比例、异地贷款、商业性贷款转贷等内容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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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有关政策的意见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负担,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只有一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申请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及90m2以下的小户型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20%。优先满足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

三、取消对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对于申请二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与首次贷款相同。   

四、开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凡在本市购买住房但在外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只要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在本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的政策优惠。

    五、实行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凡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提前还清商业性贷款的前提下,可转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条件。

六、本意见自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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