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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军人配偶、转业军人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467286401/2006-00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公积金〔2006〕22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06-06-21 发布日期: 2008-03-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放宽对于高层次人才等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内容、方式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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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军人配偶、转业军人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实施意见
常公积金〔2006〕22号
 

关于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军人配偶、转业军人等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配合我市人才战略的实施,创优发展软环境,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下列人员:

1、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获得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各类人员;

4、已列入省“333”人才工程的人员;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7、获得硕士学位(含)以上的或双学士学位人员;

8、公开招聘引进的副处级以上党政人才;

9、技师和高级技师。

(二)凡符合以上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要求,贷款额度可以不受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倍数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三)高层次人才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请贷款时在提供规定的贷款资料以外,还应提供的证明资料:(1)本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或享受有关待遇的证书(证明);(2)单位确认其学历或职称、职务、享受有关待遇的书面证明。

二、现役军人配偶

(一)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不受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倍数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二)现役军人配偶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请贷款时,除提供规定的贷款资料以外,还应提供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服役证明、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转业、退伍军人

(一)转业、退伍军人转业、退伍到地方工作的,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要求,其贷款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规定倍数的限制,但最高额度为:

1、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2、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60%,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二)转业、退伍军人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请贷款时在提供规定的贷款资料以外,还应提供:(1)转业证、退伍证或人事局、民政局安置工作证明;(2)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以上各类人员按本办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只能一次。

五、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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