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军人配偶、转业军人等 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实施意见
为配合我市人才战略的实施,创优发展软环境,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
(一)本意见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下列人员:
1、国家级、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获得常州市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各类人员;
4、已列入省“333”人才工程的人员;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及带项目带资金的各类人员;
6、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
7、获得硕士学位(含)以上的或双学士学位人员;
8、公开招聘引进的副处级以上党政人才;
9、技师和高级技师。
(二)凡符合以上高层次人才条件的人员,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要求,贷款额度可以不受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倍数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三)高层次人才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请贷款时在提供规定的贷款资料以外,还应提供的证明资料:(1)本人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证书,或享受有关待遇的证书(证明);(2)单位确认其学历或职称、职务、享受有关待遇的书面证明。
二、现役军人配偶
(一)现役军人配偶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不受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倍数的限制,但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二)现役军人配偶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请贷款时,除提供规定的贷款资料以外,还应提供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服役证明、军官证或士官证。
三、转业、退伍军人
(一)转业、退伍军人转业、退伍到地方工作的,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以放宽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的要求,其贷款额度可不受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规定倍数的限制,但最高额度为:
1、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2、仅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的,最高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的60%,且不超过规定的占房价的比例。
(二)转业、退伍军人需享受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请贷款时在提供规定的贷款资料以外,还应提供:(1)转业证、退伍证或人事局、民政局安置工作证明;(2)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以上各类人员按本办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只能一次。
五、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