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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0X/2007-00004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7)75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07-06-29 发布日期: 2007-07-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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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7)75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武进区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中心城区建设,促进中心城区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对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为明确和规范相关的货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补偿安置,是指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对被拆迁企业进行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心城区范围为湖塘镇、高新区北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第四条  中心城区除工业集中区外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
       第五条  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企业拆迁,必须由在本区注册准入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8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的通知》(常建[2007]78号)及《武进区国有土地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土地区位基准价表》(附件)的规定进行评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企业,按房地合一评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无房屋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企业,按房地分开评估。
       第六条 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企业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在本区注册准入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5]55号)的规定进行评估。
        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企业退出的集体土地实行分类作价补偿,具体标准为:一类区域18万元/亩、二类区域16万元/亩、三类区域14万元/亩(区域分类标准参照国有土地区位划分标准,详见附件)。补偿方式为由征地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企业所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并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拆迁企业进行结算。
       第七条 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八条 对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且具有法人资格,土地、房屋权证齐全的被拆迁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企业,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不包括国有土地有证面积与建筑面积的差额部分)的5%给予奖励;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企业,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10%给予奖励。对上述两类企业按其前三年在本拆迁地块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入库税额(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平均值的15%给予奖励。
  对在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l2月31日期间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国有土地被拆迁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搬迁的,按其国有土地权证面积给予2万元/亩的奖励。
  被区工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和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关、停、并、转的被拆迁企业,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第九条  由区土地收储中心牵头,会同区发改、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经贸等单位制订年度土地收储计划,每年公布列入收储计划地块上的被拆迁企业名单。
       第十条  拆迁企业货币补偿安置应执行下列操作规程:
      (一)由拆迁实施责任主体按照拆迁红线图确定被拆迁企业,并将被拆迁企业的基本情况报审计局。
      (二)由项目建设主体会同拆迁实施责任主体、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区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协商后择优选用拆迁中介机构(评估公司、拆迁公司等)(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三)拆迁实施责任主体、拆迁公司、评估公司进行丈量评估时,必须通知区审计局同时进场跟踪丈量评估。丈量结束后先由评估公司出具房屋及装修装璜附属设施正式评估报告报区审计局,由区审计局对被拆迁企业的房屋评估价、装修装璜附属设施、设备搬迁费、停工停产损失费、职工人数补贴等费用进行审核并出具初审报告。
    对于企业拆迁中涉及的无拆迁补偿依据的地下隐蔽工程、污水处理、化工设备设施、特种设备设施以及特殊建筑物等,由被拆迁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拆迁实施责任主体初审后,报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认定。
      (四)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牵头成立由区建设、国土、财政、审计、拆迁责任主体、项目建设主体等单位派员参加的企业拆迁审计小组,对企业就初审报告提出的异议逐一梳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经审计小组审核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会审意见书。拆迁实施责任主体以初审报告及会审意见书作为与被拆迁企业谈判签约的依据。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对先签后审等违反上述操作规程的,经查证属实后,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主体负责人的责任。
    拆迁公司、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拆迁公司、评估机构的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武进区被拆迁企业货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05]73号)同时废止,但原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主题词:企业  拆迁 补偿  通知
    抄送:区委个各部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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