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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规范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70/2007-00004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07-11-06 发布日期: 2007-11-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件就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的聘用条件、工作要求、工作待遇,镇(开发区、街道)司法所(办)管理工作要求,区司法局管理工作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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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规范的通知
 

常武司字[2007]29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在新市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精神,区司法局制订了《武进区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主题词:新市民  志愿者  管理  规范  通知
  抄  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常州市法治办、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07年11月6日印发
  (共印162份)

  武进区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规范

    为规范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新市民志愿者在新市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江苏省志愿者工作条例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应具备的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外省市来武进务工经商人员,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年龄在25~45周岁,身体健康,在武进新市民相对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务工经商2年以上者可申请担任武进区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党(团)员或有人民调解员工作经历者优先聘用。
  2、聘用期限。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的聘期为一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今年的聘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
  3、聘用手续。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由各镇(开发区、街办)司法所根据区司法局有关聘用条件,在镇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市民中考察选聘,报区司法局批准。司法局聘请志愿者应向志愿者本人颁发聘书;聘期届满后由区司法局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志愿者也可提出解聘申请,由司法局办理解聘手续。志愿者不胜任工作,区司法局可随时解聘。解聘志愿者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人。志愿者离开武进区自动解聘,并通知区司法局办理注销手续。
  二、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要求
  1、遵纪守法;
  2、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业务知识水平;
  3、每季度至少在务工单位或本人所居住的社区组织新市民开展一次法制宣传活动,为新市民学法提供咨询、讲课、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的宣传服务;
  4、加强与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联系,及时做好重点对象的普法教育,发现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参与协助所在单位工会或调委会调解新市民之间、新市民与用人单位、新市民与本地居民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新市民的合法权益;
  6、每半年向所在镇(开发区、街办)司法所报告一次开展普法宣传工作的情况,并填报相关工作报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新市民收取法制宣传费用。
  三、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工作待遇
  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服务为无报酬社会公益性活动。但为了给志愿者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给予志愿者以下工作待遇:
  1、免费参加区司法局和镇司法所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
  2、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每年年底由区司法局一次性支付;
  3、对工作成绩突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四、镇(开发区、街道)司法所(办)管理工作要求
  1、对符合条件报名应聘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对象进行考察,并向区司法局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
  2、每年至少组织1次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进行基本业务知识或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或工作交流;
  3、与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保持经常性联系,加强情况沟通与交流,充分掌握活动开展情况;
  4、对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促与考核,并根据工作实绩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5、建立基本工作台账。内容包括志愿者花名册、志愿者登记表、志愿者培训记录、志愿者履行职责典型情况等。
  6、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新市民、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收取法制宣传费用。
  六、区司法局管理工作要求
  1、核定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数量并通知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
  2、批准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人选并颁发聘书;
  3、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
  4、评比表彰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
  5、向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支付误工补贴;
  6、督促检查各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履行管理职责。
  7、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新市民、新市民法制宣传志愿者收取法制宣传费用。

  本规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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