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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7-00021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函〔2007〕1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7-01-25 发布日期: 2007-0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相关阅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7〕15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

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4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

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46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

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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