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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7-00003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函〔2007〕1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7-01-25 发布日期: 2007-01-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相关阅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7〕1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1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457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6〕45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工作量,部分地区实行了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网络传递的办法。现将纳税人用于采集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的规定,对纳税人购置上述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按购置上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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