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7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禁毒基金会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禁毒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