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
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120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39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39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
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