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国税发[2007]98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1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转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七年七月八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转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但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退税。
第三条 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要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条 纳税人要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不需备案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规定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条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
第七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税收优惠项目与非税收优惠项目,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法准确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成本等指标。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报批类税收优惠审批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在收到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申请后,应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