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79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
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6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