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80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6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46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