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81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
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272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
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