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发[2007]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常国税发[2007]31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
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49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
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