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36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8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8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