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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7/2007-00007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函〔2007〕34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7-04-17 发布日期: 2007-04-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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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7〕34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36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国税函[2007]8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7〕8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

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5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粉煤灰(渣)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6〕17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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