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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7-00026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发〔2007〕40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7-04-02 发布日期: 2007-04-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出了补充规定。

相关阅读: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武国税发〔2007〕40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常国税发[2007]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常国税发[2007]26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以下简称《通知单》),原则上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执行中,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出具《通知单》后,应在所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密码区内加盖“不得抵扣”印戳。

三、在总局开发的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应按常国税发[2006]209号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四、对于违反规定作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暂不得冲减销项税金。若企业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允许其冲减销项税金。

五、各单位应认真学习总局和省局文件,加强内外宣传和培训,不断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具体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不得抵扣”印戳样式

       不 得 抵 扣

字体:宋体

印戳长:7.5CM、高:2.0CM

     颜色:蓝色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3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2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文件,深刻理解和把握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二、各地应广泛宣传,尽快让纳税人通晓相关的政策规定,取得纳税人理解和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宣传。对于2006年当年开具的超过90日未认证的,且需开具红字的专用发票,必须要求纳税人在2007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原规定处理完毕,逾期应严格按总局修订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

三、各地应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接受等情况的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开具、接受和保管《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特别要加强“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的管理。在总局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未推广之前,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人机结合”等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管理,防范国家税收的流失。

四、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中所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我省原则上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特殊情况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手写版或自印,但《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格式必须以防伪税控系统设定的格式为准。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普通发票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手写版和自印《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管理。

五、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为实现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税务总局正在开发通知单开具和管理系统。在系统推广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四、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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