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10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