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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07-00009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函〔2007〕19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07-02-15 发布日期: 2007-0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附件所列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机床产品实行先征后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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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武国税函〔2007〕19号
 
         

 

各税务分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常国税函[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常国税函[2007]9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江苏省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49号

 

北京、天津、辽宁、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宁波、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上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 2月31日,对列入本通知附件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享受政策的数控机床产品范围包括数控机床、数控系统、功能部件、数控工具。数控机床是指用程序指令控制刀具按给定的工作程序、运动速度和轨迹进行自动加工的机床。数控系统由控制器、伺服驱动器和伺服驱动电机组成,通过程序对相关数据进行运算并对机床加工过程进行控制。功能部件系为数控机床配套的主要装置,包括主轴单元、刀库和刀架系统、回转工作台与分度头、滚珠丝杠和滚动导轨、防护系统、冷却系统等。数控工具是指用于数控机床加工工件的工具,数控机床凭此完成工件的加工。
  三、具体退税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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