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地税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的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7]27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国税发[2007]22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和协税员认真学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区国、地税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不断提高我市个体税收征管质量。
二、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区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具体执行时以12月31日为执行截止期。
三、各单位应对照非正常户认定条件,严格按照非正常户认定程序进行个体工商户的非正常户认定,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转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
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国税发[2007]22号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7号文)(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和《实施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国、地税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不断提高我市个体税收征管质量。
二、根据《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市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
三、对查无下落的个体工商户,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非正常户的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7〕2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二月一日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办法》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按照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年度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 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应当按照公开办税的要求,通过定额公示、公布定额、设置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定期定额户以及社会公众对定额核定和调整的意见。
第七条 定额公示期间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核定定额。
第八条 对按程序核定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对批量调整定额的,也应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第十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定额执行期应在一个季度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具体期限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