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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行《常州市武进区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0X/2006-00008
主题分类: 审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审发〔2006〕3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产生日期: 2006-01-28 发布日期: 2006-01-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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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常州市武进区送达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审发〔2006〕3号
 

各科室:
为了有利于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为被审计单位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研究,现将《常州市武进区送达审计暂行办法》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学习,努力探索,各科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探索送达审计的方法、路子。
    二要积极试行,稳步推进。送达审计的项目要由易到难、由小到大。各科2006年度送达审计项目不少于20%,年初时要列入审计计划。
    三要总结提高,不断完善。在试行的基础上,各业务科室要及时总结送达审计的经验,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完善送达审计的办法。

      
                         二○○六年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武进区送达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整合审计资源,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送达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告知的时间,将会计资料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纸质、电子文件等资料,送达(包括电子传输)审计局相应业务科室或审计组指定的地点实施审计的审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年度审计计划立项的项目及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下列审计项目(单位),一般可试行送达审计:
    (一) 区、镇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基金)审计,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
    (二)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小型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
    (三) 政府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计;
    (四) 需查阅会计资料的专案审计;
    (五) 其他便于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送达审计项目,审计部门与被审计单位都应具备一定的条件。遇下列情况实施送达审计有困难,或就地审计更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一般不安排送达审计:
    (一) 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量较大,内部机构业务衔接紧密,且交叉较多,就地审计有利于审计组开展工作的单位;
    (二) 审计局与被审计单位非同城办公,或因交通等其他原因,实施送达审计确有困难的单位;
    (三) 审计项目涉及面较广,被审计单位资料难以集中,同时又必须通过现场察看实物,或需就近调查核对情况的项目;
    (四) 金融、保险企业以及规模较大集团企业;
    (五) 需要延伸审计的项目单位;
    (六) 其他不适合送达审计的项目。
    第五条  有关业务科室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项目特点和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确定审计方式,经本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列示。
    上级审计机关或地方党委、政府临时交办和追加的项目,各业务科室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审计项目特点和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确定审计方式,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实行送达审计的项目,因会计资料多、保密性强,被审计单位利用资料频繁,送达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工作有一定影响的,由分管局长批准,实行就地审计。
    第七条  实施就地审计,遇到被审计单位严重干扰,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或遇到不利于进行就地审计事项的,报经局长批准,可改为送达审计。
    第八条  实行送达审计,应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审计方案中应明确审计方式;审前应进行公示,向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组的办公地点和监督电话;审计通知书中应载明送达时间、地点(特殊情况例外),并附送达审计相关资料清单。
    第九条  实行送达审计,下列事项应当就地检查:
    (一) 内部控制制度测评;
    (二) 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的盘点(监盘)或抽查;
    (三) 政府建设项目的实地察看和测量;
    (四) 送达审计发现需进一步核查的问题;
    (五) 其他需要实地察看或检查的事项。
    第十条  实施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应送达移交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情况和银行对账单;政府建设项目预、决算资料;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以及相关法规等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送审资料应履行交接手续。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对送审资料进行清点,与送审单位填制的“送审资料明细清单”(以下简称“清单”)逐一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如有应说明事项在“清单”内或另纸注明。“清单”一式两份,审计组和送审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审计证据。需要复印、摘录的,应及时复印、摘录,交被审计单位核对后签章。
    第十三条  送审资料接收后,应分门别类安全存放,便于查找和核对。送审资料应妥善保管,保持原状,严防送审资料损毁。审计组任何人不得将送审资料携带出指定的审计地点或对外出借。除局领导和法规等有关复核人员工作需要外,非审计组成员不得擅自接触、翻阅、摘抄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实施审计阶段结束后,应及时将送审资料返还被审计单位。返还时,依据原“清单”逐一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实施送达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应确定一名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联络员,审计组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将相关问题集中汇总,请联络员或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到审计组予以说明。确需到被审计单位座谈了解情况的,由审计组长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前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审计  法制  通知
  抄送:常州市审计局。
  局内分送:局领导,存(3)。
  常州市武进区审计局办公室        2006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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