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被拆迁企业货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在异地安置、标准厂房安置的基础上,鼓励被拆迁企业实行货币安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按照《武进区被拆迁企业安置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区中心城区符合异地安置和标准厂房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安置,是指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对被拆迁企业进行安置的方式。
第四条 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按照《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85号)、《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技术细则》(常建[2004]132号)文件规定进行拆迁估价,对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含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进行拆迁估价。按照区位确定基准价格,工业用地的各类用房基准价含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全部附属设施(总图范围内除生产设备外)所有费用,不再另行安置。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按照《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和本暂行办法规定进行拆迁补偿,文件规定外的其他附属设施全部纳入设备拆除、搬迁、安装等费用中,按被拆除生产用房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5%给予补偿。
第六条 鼓励被拆迁企业实行货币安置。对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权证、证照齐全具有法人资格的被拆迁企业,国有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并按上述两类企业前三年在本区范围年纳税额平均值的1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企业退出和节约的集体土地作价补偿,土地补偿价标准每亩最高不得超过14万元,补偿价的具体标准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确定,由征地拆迁单位对被拆迁企业所在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并由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拆迁企业进行结算。
第八条 对已转制的被拆迁企业,在拆迁估价时应当以转制协议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价值作为基础,评估价由区审计部门审计,报经区拆迁督查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补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土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心城区外的被拆迁企业货币安置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