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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乱埋乱葬的通告
索 引 号: 014133226/2006-0001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06]168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产生日期: 2006-11-24 发布日期: 2006-11-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乱埋乱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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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乱埋乱葬的通告
武政发[2006]16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6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乱埋乱葬的通告

  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摒弃丧葬陋俗,倡导厚养薄葬,保护国土和森林资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严禁土葬。遗体必须就地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火化后的骨灰实行树葬、海葬、塔葬、草坪葬或存放在骨灰堂。
  二、严禁乱埋乱葬。本行政区域的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内,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内,湖泊、河流堤坝附近和铁路、公路两侧一律不得建造坟墓。在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外,必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墓主自行迁移或平毁,逾期不迁的,视作无主坟处理。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乱埋乱葬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严禁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丧事应当遵循文明、简朴的原则,不得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不得沿途吹奏乐曲、抛撒纸钱冥币和燃放鞭炮;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进行法事活动;不得在街道、居民住宅区、公路等公共场所摆放遗体,搭设灵棚。祭祀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害社会秩序。严禁生产、销售各种迷信用品和棺材,严禁非法制售墓碑等墓制品。任何人不得从事封建迷信职业。对违反上述规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责任人员,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对非法生产、销售迷信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借迷信活动敛财的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宣传发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扎实做好平坟迁墓工作,并认真制定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的长效措施。
  五、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工作中密切配合,按照本通告的要求,积极做好平坟迁墓工作。
  六、各级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深化殡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平坟迁墓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纪守法,倍加珍惜有限的土地、森林资源,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倡导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抵制各类封建迷信活动。
  七、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清理乱埋乱葬公务,甚至使用暴力阻挠平坟迁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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