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6〕16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坚决制止乱埋乱葬的通告
为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摒弃丧葬陋俗,倡导厚养薄葬,保护国土和森林资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告如下: 一、严禁土葬。遗体必须就地火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火化后的骨灰实行树葬、海葬、塔葬、草坪葬或存放在骨灰堂。 二、严禁乱埋乱葬。本行政区域的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内,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内,湖泊、河流堤坝附近和铁路、公路两侧一律不得建造坟墓。在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经批准可以保留的外,必须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墓主自行迁移或平毁,逾期不迁的,视作无主坟处理。本通告发布后继续乱埋乱葬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三、严禁封建迷信活动。举办丧事应当遵循文明、简朴的原则,不得看风水、结阴亲、烧纸扎;不得沿途吹奏乐曲、抛撒纸钱冥币和燃放鞭炮;不得在非指定场所进行法事活动;不得在街道、居民住宅区、公路等公共场所摆放遗体,搭设灵棚。祭祀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妨害社会秩序。严禁生产、销售各种迷信用品和棺材,严禁非法制售墓碑等墓制品。任何人不得从事封建迷信职业。对违反上述规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责任人员,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对非法生产、销售迷信用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借迷信活动敛财的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行动起来,广泛宣传发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扎实做好平坟迁墓工作,并认真制定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的长效措施。 五、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殡葬管理,制止乱埋乱葬工作中密切配合,按照本通告的要求,积极做好平坟迁墓工作。 六、各级干部、机关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深化殡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平坟迁墓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应严格遵纪守法,倍加珍惜有限的土地、森林资源,自觉革除丧葬陋俗,倡导厚养薄葬的文明新风,抵制各类封建迷信活动。 七、对阻碍工作人员执行清理乱埋乱葬公务,甚至使用暴力阻挠平坟迁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