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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行常州市武进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准入制度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05-0000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建发〔2005〕3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05-01-14 发布日期: 2005-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全区拆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常州市武进区拆房队伍实行准入制度的规定。

相关阅读:

关于实行常州市武进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准入制度规定的通知
武建发〔2005〕3号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文件 

武建发〔2005〕3号 

关于实行常州市武进区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准入制度规定的通知

 

各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房屋拆除实施单位:

    为加强全区拆房工作的规范化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武政办发[2004]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常州市武进区拆房队伍实行准入制度的规定,今后凡在本区范围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队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各拆房队伍必须持有省级爆破与拆除三级以上或具有非爆破与拆除三级以上的资质证书。

    2、各拆房队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和安全证,同时项目经理、安全员所在的服务单位名称必须与参加投标单位的名称相符。

    3、各拆房队伍必须信誉良好、管理严格、科学施工,二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外省、市拆房队伍进入本区拆房施工的必须到常州市建设局办理准入手续。

    4、各拆房队伍必须具有机械拆除设备,签订《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承诺书,并交纳安全保证金50万元。

    5、拆除队伍必须符合以上条件,经常州市武进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取得拆房队伍准入资格的,方可参加拆房招投标活动,拆房队伍准入资格由常州市武进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一年审核一次。如在一年中拆房队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在本年度拆房队伍准入资格。

    6、本规定从2005年元月15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房屋 拆除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办、管委会、农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5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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