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机构: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5】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5〕62号
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
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