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领导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行为,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江苏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01]19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责任审计的计划管理 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的领导人员,包括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以及区级人民政府委派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安排应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对拟提拔晋升或调整职务的、群众和有关方面反映较多的、掌管财政性资金数额较大的以及党委、政府认为需要审计的领导人员优先考虑,领导干部任期内适当安排任中(届中)审计。 第二条 提出和调整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按照下列审计程序办理: (一)一般每年年底前,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包括特殊情况下需要变更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征求审计机关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区委或区政府批准。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前,有关部门应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审定意见,向审计机关提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或提请政府下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指令。审计部门在接到委托和审计指令后制定审计计划,作出审计安排。 第三条 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统筹兼顾,充分注意与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结合。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协助审计机关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对妨碍计划执行、审计部门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审计工作正常实施。 第五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对计划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并由相关单位负责落实。 第六条 建立审前公告制度。即决定对某领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在下达通知书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介,召开座谈会,设立举报箱等途径,向社会予以公告,欢迎群众提供被审计对象经济方面的线索,以便于审计组发现问题,明确审计重点,提高审计质量。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 第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在接到委托和审计指令后,作出审计安排依法实施审计。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要求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工作,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情况;通过被审计单位自查或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重大审计项目征求区委、区政府领导意见,做到审计工作有的放矢。 第三条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单位)时,应召开审计进点会议,通报审计依据、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场所、实施时间、审计纪律,提出需要协助、配合的要求,公示举报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有关情况。根据需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可派员参加进点会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在实施审计时,由群众所反映的经济责任问题,区纪委、监察局、组织部门必要时可派人参与审计。 第五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意见。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报告再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区委和区政府,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等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 三、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出具的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专题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一条 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及本人收到《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落实处理处罚决定和要求纠正和改进的事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审计机关予以反馈。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违反财经纪律或廉政规定问题比较突出的,可以采用必要的方式进行通报,公布审计结果。通过文件、公告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扩大审计影响,发挥审计威慑作用。 第三条 审计机关对由于决策失误、渎职、失职给所在地区或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违反廉政规定涉嫌违法等问题,应建议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主鱼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纪律的做法应责令其立即纠正。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倾向性问题,应专题报告区委、区政府,并提出建议,促进加强制度建设。 第五条 干部管理部门应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建议及意见时的参考依据,作为干部管理和公务员考核的资料归入档案。依照有关规定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好,廉洁自律的干部,可为有关部门进行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提供参考依据。 (二)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违纪违规问题比较突出、影响较大的干部,应予通报。 (三)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违反财经纪律或廉政规定问题比较严重,影响较大的干部,应予诫勉,同时进行通报。 (四)由于决策失误,对所在地区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财政财务收支及个人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采取组织措施,对其职务进行调整。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考核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的重要资料,并根据报告反映的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和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应用。 (一)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效益好,廉洁自律好的干部,应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所在地区或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存在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视情节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问题严重的,应予查外,案例典型的,应予通报曝光。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每年应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不采取措施整改的单位或个人,责成其限期落实,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区各部门、单位、各镇应参照本办法制订对下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意见,并切实组织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单位、各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