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
根据区人事局武人发[2004]9号和区财政局武财行[2004]4号《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调整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标准,2004年1月至2004年12 月经费指标一并下达,列入“行政单位离退休”款遗属补助节级科目结报,各地指标详见《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补助指标表》(附后),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
二、调整标准:遗属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调整表
二ΟΟ四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遗属 补助 标准 通知
抄 送:有关镇财政所、民政办公室。
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指标表
镇
人数
月增资
2004.1—2004.12月下达指标
雪 堰
3
240
2880
潘 家
2
140
1680
漕 桥
1
80
960
前 黄
礼 嘉
4
320
3840
寨 桥
南夏墅
160
1920
湖 塘
牛 塘
洛 阳
遥 观
横 林
6
480
5760
横山桥
芙 蓉
焦 溪
郑 陆
8
640
7680
奔 牛
280
3360
邹 区
60
720
卜 弋
夏 溪
湟 里
东 安
总 计
62
4860
58320
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补助调整表
原标准
现标准
220
140 1人
160 1人
140 2人
160 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