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武人发(2004)3号《根据苏人通(2003)3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具全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职工生活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行政管理人员,科级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科员及办事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专业技术人员,讲师(含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工人、高级工(含高级工)以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调整对象: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军队移交地方的无军籍退休职工。
三、调整经费:共计拾壹万壹仟柒佰贰拾元整(¥111720元),其中:行政事业退休费75450元,军队移交地方退休费36270元,分别列“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和“军队移交地方离退休费”各有关节级科目列报。
附:各镇退休费调整指标表。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民政 工资 补助 通知
抄 送:区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