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进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区基本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 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立项,由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投资或由行政事业单位自筹的其他资金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等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其范围包括: (一) 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含中央、省补助的基本建设投资); (二)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政府基金、规费及政府融资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四)其他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各类借款、上级补助建设资金、接受外界捐赠等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项目建设: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规划设计方案; (六)审批初步设计文件; (七)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许可证)); (八)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施工图文件审查、办理工程报建及招标投标手续; (十)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档案登记手续; (十一)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二)财政局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十三)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四)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建设条件等作适当简化或合并。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对外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 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交通、水利、环保、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实际需要,进行项目储备,并于每年9月10前编制本单位或本部门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区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区发展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会同各主管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工程投资估算审查论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区政府将确定下年度建设计划及时下达至各建设单位。建设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向区发展计划局申请办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手续;区财政局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建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 第七条 项目立项批复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控制数进行设计,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五日内,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概算送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认的概算投资额作为项目投资控制数和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依据。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区重点工程项目,要公开招标选择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要做多种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章 拆迁工作管理 第九条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要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拆迁公司和评估机构实施。区建设局和国土局按规定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拆迁实施中,建设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对拆迁范围、安置办法及拆迁补偿标准等在拆迁实施地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拆迁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拆迁政策和补偿安置标准。对需超出拆迁政策进行补偿安置的特殊情况,须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招标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建设项目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工程招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扎口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招标,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逐步推行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进行无标底招标。特殊情况需进行邀请招标的,必须经区政府批准。规定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财政、审计、监督等部门必须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区发计局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核准。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以及制订招标程序,严禁肢解工程,明招暗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应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依法实施监管,对工程的资金计划、工程招标的规范运作、合同的实施及资金结算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并对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进行标底审核,以保证标底的合理性。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地组织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的评标方法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执行。 第五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依法履行责任与义务,对项目质量负责。工程质监部门必须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制,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监理公司必须经公开招标确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择优聘用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接受委托的监理公司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监理的行业监管,规范监理市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抓好投资控制。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非概算项目或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或追加投资超过概算10%的,必须由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建设单位任意扩大投资规模造成项目超概算的,财政不予追加安排资金,并由监察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确需发生的额外工程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设计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工程决算时不予认可。 第六章 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实行财政基建专户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对建设资金实行扎口管理。安排的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划入财政基建专户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款。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填写建设项目拨款申请书报财政部门。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相关合同后拨付;通过招标的工程、设备价款由财政部门根据施工、供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在通过工程验收的3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程决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经区政府确定,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的工程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并加强对重点项目的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其他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按审定工程价款预留不低于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经济管理责任制,强化合同管理,做好合同价款支付的审核工作;加强会计核算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基建财务与会计制度,单独建帐核算基本建设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费用性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得突破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发生资产毁损,应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并报送基建项目的财务季报、工程进度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资料等。财务季报、工程进度表报送时间为季末3日内,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时间为年末10日内。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加强项目资金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一个银行基建专户,基建任务结束,建设单位按规定处理结余资金,并撤消基建专户。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二个月内,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按国家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应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三)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四)环保、消防、安全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编制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综合报告、工程设计情况报告、工程施工情况报告、工程监理情况报告、工程质量评审报告。建设单位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主持,根据项目的类型,确定验收成员单位,一般由计划、建设、审计、财政、环保、消防、质量监督等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工作应在接到验收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通过验收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的转账手续,移交资产使用或维护单位管理。建设单位同时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成立由区发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重大项目绩效稽察办公室(稽察办公室设在区发计局),由区发计局牵头组织对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建成后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武政发【2000】130号文同时废止。以后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主题词:建设 项目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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