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 债务 处理办法 通知
打字:孙红敏 校对:二处 石成富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6 号
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